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前串講: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更新時間:2013-10-12 08: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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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前串講: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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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確定: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解釋】消費稅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與同一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基本一致。
二、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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