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一章第一節(jié)法律關系的主體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jié) 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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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1、權利能力
一般權利能力:不能被任意剝奪和解除
特殊權利能力:某些特定的法律主體
2、行為能力
法人: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一致,同時產(chǎn)生、同時消滅
自然人:有權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行為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分類:民事行為能力(“以上”“以下”“以內(nèi)”“屆滿”,包括本數(shù);“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
完全行為能力人:18 周歲以上的成年人(≥18 周歲) ;16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18 周歲>X≥16 周歲+勞動)
限制行為能力人: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例外】(18 周歲>X≥8 周歲)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人:不滿 8 周歲的未成年人(X<8 周歲)
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4、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一般規(guī)定
≥16 周歲 負刑事責任
≥14 周歲、<16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負刑事責任(行為惡劣)
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1.已滿 14 周歲不滿 18 周歲的人犯罪 2.過失犯罪
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已滿 75 周歲的人故意犯罪
特殊規(guī)定:精神病人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 不負刑事責任
精神正常時 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行為能力 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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